為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 ,加大壓力測試力度 ,8月15日 ,財政部 、海關總署 、稅務總局聯合發布《關於調整海南自由貿易港交通工具及遊艇“零關稅”政策的通知》(以下簡稱《通知》) ,明確按照該通知和《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交通工具及遊艇“零關稅”政策的通知》 ,新增進口半掛車用的公路牽引車 、機坪客車 、全地形車等22項商品免征進口關稅 、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,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。
上述22項商品應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登記 、入籍 ,按照交通運輸 、民航等主管部門相關規定開展營運 ,並接受監管 。半掛車用的公路牽引車 、9座及以下混合動力小客車(可插電) ,可從事往來內地的客 、貨運輸作業 ,始發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須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 ,在內地停留時間每年累計不超過120天 ,其中從海南自由貿易港到內地“點對點”“即往即返”的客 、貨車不受天數限製 。機坪客車、全地形車營運範圍為海南自由貿易港 。違反上述規定的 ,按有關規定補繳相關進口稅款 。
此次新增的22項商品的適用主體 、稅收政策 、管理措施等其他規定 ,繼續執行海南自貿港交通工具及遊艇“零關稅”政策的有關規定 。
《通知》強調 ,海南省要加強與交通運輸部 、中國民航局 、財政部 、海關總署 、稅務總局等部門的溝通 ,調整完善《海南自由貿易港“零關稅”進口交通工具及遊艇管理辦法(試行)》相關規定 ,明確新增商品進口後登記 、入籍 、營運 、監管 、違規處置標準等要求,防止“零關稅”商品挪作他用 。(曹馬誌 )
編輯:陶淦
來源 :海南日報
關注我們